//m.geniepage.com 权衡财经 财经求实 权衡价值 m.geniepage.com Thu, 26 Dec 2024 02:35:28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6 //m.geniepage.com/wp-content/uploads/cropped-logo-1-32x32.jpg 统计局 – 权衡财经 //m.geniepage.com 32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m.geniepage.com/?p=25465 //m.geniepage.com/?p=25465#respond Thu, 26 Dec 2024 14:32:00 +0000 //m.geniepage.com/?p=25465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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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m.geniepage.com/?p=25414 //m.geniepage.com/?p=25414#respond Fri, 20 Dec 2024 21:55:05 +0000 //m.geniepage.com/?p=25414 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1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起草,旨在通过健全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制度,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对绝大部分行业及相关人群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合规经营企业更无需担忧。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在扩内需、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互联网平台企业汇聚着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信息。

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并对涉税信息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特别强调,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根据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汇总的相关收入信息,对于规定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则无需报送。税务部门将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减轻平台企业信息报送负担、保障信息安全和质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对工信、人社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可不重复报送。税务机关将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和便捷高效的服务。

对良好税收秩序的有效维护,就是对守法经营者最好的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介绍,2022年以来,税务部门已在天津、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5省市试点开展网络销售、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按季报送涉税信息,参与试点的平台及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普遍感受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
“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规定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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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公布!全国人口共14.1178亿人 //m.geniepage.com/?p=8267 //m.geniepage.com/?p=8267#respond Tue, 11 May 2021 05:24:35 +0000 //m.geniepage.com/?p=8267

今天(11日)上午10时,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并答记者问。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会上通报,全国人口共141178万人,与2010年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了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比2000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长率0.57%下降0.04个百分点。数据表明,我国人口10年来继续保持低速增长态势。

户别人口

全国共有家庭户4941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9281万人;集体户2853万户,集体户人口为11897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的3.10人减少0.48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主要是受我国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和住房条件改善年轻人婚后独立居住等因素的影响。

人口地区分布

东部地区人口占39.93%,中部地区占25.83%,西部地区占27.12%,东北地区占6.98%。与2010年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下降1.20个百分点。人口向经济发达区域、城市群进一步集聚。

性别构成

男性人口为72334万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4万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与2010年基本持平,略有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1.3,较2010年下降6.8。我国人口的性别结构持续改善。

年龄构成

0—14岁人口为25338万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8万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0—14岁、15—59岁、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1.35个百分点、下降6.79个百分点、上升5.44个百分点。我国少儿人口比重回升,生育政策调整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

受教育程度人口

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为21836万人。与2010年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15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由9.08年提高至9.91年,文盲率由4.08%下降为2.67%。受教育状况的持续改善反映了10年来我国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人口素质不断提高。

城乡人口

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万人,占63.8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9万人,占36.11%。与2010年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3642万人,乡村人口减少16436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落地,10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流动人口

人户分离人口为49276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为11694万人,流动人口为37582万人,其中,跨省流动人口为12484万人。与2010年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人口的迁移流动创造了条件,人口流动趋势更加明显,流动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

民族人口

汉族人口为128631万人,占91.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7万人,占8.89%。与2010年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26%,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上升0.40个百分点。民族人口稳步增长,充分体现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各民族全面发展进步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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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2020年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下降19.3% //m.geniepage.com/?p=331 //m.geniepage.com/?p=331#respond Sun, 28 Jun 2020 04:18:16 +0000 http://106.55.149.248/?p=331 2020年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下降19.3%

  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8434.9亿元,同比下降19.3%(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二),降幅比1—4月份收窄8.1个百分点。

  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404.2亿元,同比下降39.3%;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3478.8亿元,下降19.2%;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4659.2亿元,下降18.4%;私营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607.3亿元,下降11.0%。

  1—5月份,采矿业实现利润总额1291.6亿元,同比下降43.6%;制造业实现利润总额15461.9亿元,下降16.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实现利润总额1681.4亿元,下降16.7%。

  1—5月份,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10个行业利润总额同比增加,1个行业持平,30个行业减少。主要行业利润情况如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4.7%,农副食品加工业增长19.0%,专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6.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75.8%,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57.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下降43.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下降38.6%,汽车制造业下降33.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下降31.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下降19.5%,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下降12.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降11.6%,纺织业下降10.3%,通用设备制造业下降6.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由同期盈利转为亏损。

  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36.88万亿元,同比下降7.4%;发生营业成本31.26万亿元,下降6.8%;营业收入利润率为5.00%,同比降低0.74个百分点。

  5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计118.94万亿元,同比增长6.4%;负债合计67.72万亿元,增长6.6%;所有者权益合计51.22万亿元,增长6.2%;资产负债率为56.9%,同比提高0.1个百分点。

  5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15.13万亿元,同比增长13.0%;产成品存货4.47万亿元,增长9.0%。

  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为84.77元,同比增加0.58元;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为9.05元,同比增加0.26元。

  5月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为75.7元,同比减少11.2元;人均营业收入为124.4万元,同比减少4.3万元;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为20.9天,同比增加3.0天;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为58.8天,同比增加10.4天。

  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5823.4亿元,同比增长6.0%,4月份为下降4.3%。

  表12020年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分 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1-5月同比增长1-5月同比增长1-5月同比增长
(亿元)(%)(亿元)(%)(亿元)(%)
总计368770.0-7.4312607.4-6.818434.9-19.3
其中:采矿业14432.7-11.310757.5-5.51291.6-43.6
   制造业324407.3-7.5275408.8-7.115461.9-16.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9930.1-4.526441.1-3.91681.4-16.7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100937.6-8.183450.4-6.14404.2-39.3
其中:股份制企业273998.5-7.1231816.1-6.513478.8-19.2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82418.4-8.869818.6-8.34659.2-18.4
其中:私营企业122914.1-6.4106702.3-6.45607.3-11.0
注:1.经济类型分组之间存在交叉,故各经济类型企业数据之和大于总计。2.本表部分指标存在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情况,是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表2 2020年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指标

分 组营业收入利润率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人均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
1-5月1-5月1-5月5月末5月末5月末5月末5月末
(%)(元)(元)(元)(万元/人)(%)(天)(天)
总计5.0084.779.0575.7124.456.920.958.8
其中:采矿业8.9574.5412.7235.779.659.614.947.4
   制造业4.7784.909.0989.1122.656.123.160.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6288.346.9036.2216.659.20.945.1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4.3682.688.2253.0190.958.015.848.0
其中:股份制企业4.9284.609.1172.8124.657.521.555.9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6584.719.3287.5123.953.520.772.7
其中:私营企业4.5686.818.55108.7103.458.621.952.2

  表3 2020年1—5月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分行业)

行 业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1-5月同比增长1-5月同比增长1-5月同比增长
(亿元)(%)(亿元)(%)(亿元)(%)
总计368770.0-7.4312607.4-6.818434.9-19.3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7494.2-11.65372.6-8.3782.8-3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2709.8-20.41976.8-0.8203.8-75.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1359.11.01091.91.4101.82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911.7-8.8669.3-7.8101.2-15.3
 非金属矿采选业1190.7-5.4905.5-6.9104.32.0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763.3-1.6738.4-1.0-2.5-156.8
 其他采矿业3.8-56.32.9-59.20.20.0
 农副食品加工业17487.00.515861.40.1650.119.0
 食品制造业7277.60.15596.9-0.5628.8-2.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483.3-9.33670.5-9.3823.8-9.6
 烟草制品业5572.56.61671.9-4.2773.928.1
 纺织业7757.4-17.06870.1-17.9309.6-10.3
 纺织服装、服饰业4647.0-16.93983.9-16.5180.5-29.2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3628.5-18.13153.9-17.8167.4-30.3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818.0-10.72531.7-10.2109.6-14.2
 家具制造业2222.5-16.61859.0-16.595.9-36.3
 造纸和纸制品业4572.7-11.53921.4-13.0221.35.6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198.2-10.81849.5-10.7118.8-14.8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4059.4-15.43523.6-15.7175.4-2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6293.9-13.414320.9-8.5-348.5-167.4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2960.6-11.719595.6-10.41034.3-38.6
 医药制造业8868.7-3.85149.4-0.31227.5-0.5
 化学纤维制造业2862.9-18.02643.9-17.841.0-59.1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8758.1-9.77411.3-10.7481.23.6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8527.1-7.415370.0-7.31416.9-12.0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5469.5-6.023836.8-4.0493.3-57.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0054.2-2.919088.9-2.1228.7-43.7
 金属制品业11716.9-9.710308.7-9.6439.4-15.9
 通用设备制造业13473.0-8.211122.2-8.2844.3-6.5
 专用设备制造业10832.2-2.38547.7-3.3892.216.6
 汽车制造业26614.1-13.622767.5-12.81193.5-33.5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618.1-7.23085.1-7.2172.4-6.5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21299.0-9.618078.0-9.51056.9-11.6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238.51.335328.80.91709.434.7
 仪器仪表制造业2372.0-6.41808.2-6.4209.88.9
 其他制造业582.4-9.0491.1-9.130.7-14.5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1673.0-3.21557.9-2.562.9-17.6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69.1-1.7402.81.521.3-26.6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25293.6-3.322541.3-2.61351.9-19.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3513.3-13.03062.6-14.1244.73.7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23.1-0.2837.22.484.8-16.5
注:1.本表部分指标存在总计不等于分项之和情况,是数据四舍五入所致,未作机械调整。

  附注:

  一、指标解释及相关说明

  1、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2、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成本: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

  4、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5、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6、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7、应收账款:指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企业《资产负债表》不再列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改为分别列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项目。为与企业财务报表一致,从2020年起,停止发布月度“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数据,改为发布“应收账款”数据。相关指标相应调整。

  8、产成品存货: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

  9、营业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单位:%。

  10、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单位:元。

  11、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收入×100,单位:元。

  12、每百元资产实现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资产÷累计月数×12×100,单位:元。

  13、人均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平均用工人数÷累计月数×12,单位:万元/人。

  14、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单位:%。

  15、产成品存货周转天数=360×平均产成品存货÷营业成本×累计月数÷12,单位:天。

  16、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360×平均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累计月数÷12,单位:天。

  17、在各表的利润总额同比增长栏中,标“注”的表示上年同期利润总额为负数,即亏损;数值为正数的表明利润同比增长;数值在0至-100%之间(不含0)的表明利润同比下降;下降幅度超过100%的表明由上年同期盈利转为本期亏损;数值为0的表明利润同比持平。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所公布的同指标数据之间有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其主要原因是:(一)根据统计制度,每年定期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查范围进行调整。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标准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而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变化。(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要求的企业进行了清理,对相关基数依规进行了修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跨地区、跨行业重复统计数据。

  三、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四、调查方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五、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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